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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集团动态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18
办案律师:柳成荫
办案地点: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
顾某、深圳市公司1、深圳市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在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柳成荫律师、梅腾实习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本次庭审顺利进行,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我方提供了时间表、聊天记录、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货物进口证明书这五份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二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平行进口的美规奔驰xxx车辆的买卖合同,原告一顾某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车款1234000元。被告代理人对前述证据并无异议,承认购车合同的真实性,也承认已经收到了购车款。进而,我方提供了AutoCheck平台监测数据、车辆FFV信息、车辆轮毂照片、深圳市公司提供的奔驰维修记录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奔驰车为二手车,出厂日期为2016年6月,非2016年12月,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当庭提交了七份证据材料,证明涉案车辆的进口手续系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由海关出具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证明该车辆系2016年12月出厂;涉案车辆系被告从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的出厂时间为2016年12月。
柳律师主张被告提交的合同系被告和第三方签订,与原告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车辆系被告从第三方购买,只要涉案车辆系二手车,则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双倍返还购车款,如果被告因为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失,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双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为涉案车辆系新车还是二手车,我方主张该车为该车为二手车,且申请法院向某(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函查询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和出厂时间,但对方律师主张涉案车辆为平行进口车辆,不应以某(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时间和维修记录的函件为标准,而应当以车辆在销售之前是否被使用过为鉴定标准,法官回复在庭后会进行发函的必要性审查。
法官主张先由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则通过摇珠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鉴定车辆的出厂时间和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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