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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更新时间:2019-11-16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邯郸市某小区物业公司保安。2018615日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因无该小区通行证被阻小区门口,遂将车辆堵住小区门口长时间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后与保安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张某上前劝阻时遭到刘某某殴打(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还击并用花盆砸向刘某某,致刘某某左侧五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历程:

一、2018126日刘彦成、韩友鑫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恩平辩护人。

二、2018127日阅卷、会见张恩平了解案情

三、20181217日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四、20181218日提交法律意见书

五、20181225日复兴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恩平恢复自由。

辩护思路(要点)

首先需要确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结合本案事实和在案证据,无罪辩护的辩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于正当防卫,虽然是刘某某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张某的行为有很大的防卫成分,但是从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程度以及要求防卫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审判实践和我方并无有力证据的事实来看,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大。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根据刘某某受伤部位、痕迹,在案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刘某某的伤情系张某投掷的花盆所致,但也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保安打击所致或其他保安打击和花盆砸击共同所致以及刘某某自己摔伤的可能性。故,不宜单纯的做无罪辩护,可以将无罪辩点融合到罪轻辩护中,方可起到实质性的罪轻辩护的辩护效果。

除了上述刘某某过错在先、张某有防卫情节、证据瑕疵之外,张某受轻微伤、自首到案、积极赔偿刘某某损失、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等罪轻事实情节在案证据均可证实,为使张某尽早解除羁押,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同时申请取保候审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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