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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卫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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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游某某、袁某某共谋从广东购毒品回重庆贩卖牟利
更新时间:2019-11-15
案情:
2015年初游某某、袁某某共谋从广东购毒品回重庆贩卖牟利。2015年2月游某某在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音响邮寄回重庆,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前去取快递的袁某某抓获,现场查货甲基苯丙胺5857.1克,含量分别为:75.2%-76.5%,当日游某某在广东东莞被抓。


过程:
辩护人在该案侦查阶段接受游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回见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该案在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曲折:
并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游某某在购买毒品时有出资,本案应区分主从,游某某系坦白等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该意见未予以采纳。公诉人依然以二被告是共同出资、共谋贩卖、作用相当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起诉后辩护人向承办法官提出相同的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开庭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购买毒品的出资问题、认罪态度、系坦白等意见。判决袁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游某某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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