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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定赔偿协议后还能否撤销?
许国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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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原本双方已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8个月后,原告方经鉴定构成伤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撤销原协议的判决。

2017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并导致脾脏切除。2018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2018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此前签订的协议。

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属实,其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原告脾脏已切除,原告理应知晓自己的伤情,其和原告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其已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今后的其他一切损失与被告无关。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签订协议时,原告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该协议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赔偿协议应避免“私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或尽量避免私了,由法院、公证处等专业部门予以处理。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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