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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蓉律师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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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案(省高院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更新时间:2011-10-20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起诉人)高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秭归县两河口镇王家垭村四组。身份证号420111197704104073
原审被起诉人韩某、杜某、周某等四十四人(基本情况见原审起诉状)。
申请人高某对秭归县人民法院(2010)秭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立民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因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立案,但上述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0)秭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由秭归县人民法院或指定宜昌市其他基层法院受理申请人高某的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起诉人连带给付申请人2008年应分得的红利3万元和2009年应分得的红利18万元,共计21万元;2、诉讼费用由原审被起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自2002年开始在秭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某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申请人共四十五人,法定代表人为韩某。申请人投资人民币6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676%(见申请人向秭归法院提交的证据:2004年12月22日的收据两张;工商登记变更资料)。2007年,申请人离开公司到外地发展。2008年,公司按股本金的50%分红一次。2009年6月,经四十四名原审被起诉人决定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资产转让给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金1440万元。现湖北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转让金1440万元支付给原审被起诉人,并由韩某等五人组成工作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和分红。公司现总资产为转让金1440万元和在秭归县平湖运动休闲区投资的房地产。原审被起诉人已按每位股东所持股本金的三倍分取红利一次,剩余资产拟另行分配。上述转让及分红事宜均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得知此事后委托代理人多次与韩某等人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依法有权参与公司资产的清算与分红,原审被起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截止起诉之日,原审被起诉人应连带给付申诉应得红利共计21万元。且申请人在领取21万元红利后仍享有参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二、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申请人与原审被起诉人均为秭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且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审被起诉人转让了其股份,申请人当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四十四位原审被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向秭归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综上,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理应受理。
三、秭归县人民法院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依法拥有的诉权不予保护,竟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申请人的最起码的诉权。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两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实在是蹊跷,申请人的起诉,被生生的阻挡在"立案"这一门槛之外,这种处理结果发生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实在让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而实际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明确证明了以下事实:申请人系原秭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人起诉前在秭归县工商局查询的企业登记、变更资料上明确记载,直至原审被起诉人向湖北恒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时(2009年6月22日),申请人即为股东之一,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676%。申请人的此股权被转让、被分配,申请人均不知情。秭归法院和宜昌中院均强调:"起诉人起诉四十四名股东共同侵权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并以此为理由驳回了起诉,这个理由实在牵强!其一,本案申请人是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参与分红,而不是要求侵权赔偿;其二,目前的事实是,原某某公司四十五名股东的股金已经全部转让,其中包括申请人所有的1.676%股权,而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如果不是四十四名原审被起诉人或者其中的哪些原审被起诉人,在转让股权时代替申请人进行了股权转让,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是无法实现的;其三,到底是四十四名原审被起诉人或者是其中的哪些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股权,只有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才能查明。
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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