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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典案例:拆迁补偿款比原购房价还低,法院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19-11-13

原告

吉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汪某

委托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某、吉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居民,均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将王先生五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2017年12月13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逼迫王先生等人与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总额约为30余万元。

五位原告目前居住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用于商业用途,而征收方给的补偿款连当初购买房屋的钱都不够,而且也没有给予原告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随后原告王某某五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律师以及吕磊实习律师共同维权,并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之后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7日作出(2018)豫行终xxxx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协议仍被撤销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主要审理意见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购买案涉房屋花费50余万元,而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机构补偿原告30余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远低于原告购房费用。而且,县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案涉土地和房屋分别进行评估,客观上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结果,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原告请求撤销该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县人民政府提出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应补偿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亦未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且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已认可案涉房屋的合法性并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县人民政府在诉讼中主张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2日委托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吉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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