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周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夫陈某自2015年x月x日-2016年x月x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主张系陈某之妻,并向北京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5年x月x日-2016年x月x日期间陈某与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庭审理,某仲裁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67号裁决:确认2015年x月x日-2016年x月x日期间陈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原告自2015年x月x日的纳税状态就已经属于非正常状态,原告已经不开展任何经营,不再聘请任何人员。陈某并非原告聘请的工作人员。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一、确认陈某自二〇一五年X月X日至二〇一六年X月X日期间与原告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