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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应知道的知识
更新时间:2019-11-11

关于合伙应知道的知识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陈某与赵某、张某、王某共同协商成立、合伙经营“赚不到钱小吃店”,之后因赵某及张某无理取闹与陈某、王某产生矛盾、分歧,陈某、王某无奈只能退出合伙,四方共同签订了《退伙协议》,约定:赵某、张某十日内将陈某、王某所有投资款全额退还,若未按期退还则按投资款20%支付相应违约金。但赵某、张某不守诚信未按时退还投资款,陈某、王某多次找陈某协商处理此事无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认为,合伙是民间合伙组织,分为普通合伙和一般合伙,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为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明确、清晰,陈某、王某与赵某、张某签订了《退伙协议》,是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四方应按照《退伙协议》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不得违约。但赵某、张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就应当向陈某、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赵某、张某属于普通合伙,应对陈某、王某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李俊杰律师提醒大家一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普通合伙人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合伙企业无法对外承担、履行责任时,债权人可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其中一名普通合伙人对外履行完毕债务时,可按照合伙约定或合伙比例要求、追究其他普通合伙人承担相应责任。而一般合伙人是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仅能要求一般合伙人对其承担认缴的有限责任,若一般合伙人已将认缴费用出资,一般合伙人不用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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