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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李某等与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11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追加焦某为本案共同原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原告焦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李某、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30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42516元、办理丧葬误工损失4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575.8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钟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中间隔离设施相撞,致使×××号车上乘车人员李某重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被送往中医院急救,经诊断事故造成李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李某的死亡给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因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赔偿款项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钟某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认可,事故发生后垫付现金70000元,该笔款项支付给焦某,没有垫付其他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应该计算17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付,丧葬费标准法院核实,误工损失不应单独支付,交通费过高,抢救费认可,同意支付。因被告属于帮忙性质,原告应承担至少一半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焦某死亡赔偿金1030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516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575.87元(已支付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李某、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8元,由原告李某、李某、焦某负担408元(已交纳),由被告钟某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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