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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院审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仅可以起诉,还可以胜诉
更新时间:2019-11-11

孔XX等人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去年原告等人的房屋被划入曲阜市旧城村改造范围,因违法征收且补偿标准不合理,孔XX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纠正违法征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孔XX等人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肖以荣二位万典律师。

由于此次征收曲阜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经过一番努力,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认了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违法。

为逼迁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维权的道路总是崎岖不平,实际上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之前,

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便于2018年12月18日对孔XX等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孔XX在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将强制拆除。

这就是典型的逼迁手段!

孔XX等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告知万典律师,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得知后连夜准备材料、写起诉状,并在第一时间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关键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万典律师认为:

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通知书要求原告孔XX在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其房屋将被强制拆除。

该文书对原告设定了义务,对其财产权利处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告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

二、《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

万典律师认为:

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已经委托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全面代表曲阜市人民政府全权处理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无权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9月5日,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向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小雪街道办事处代表曲阜市人民政府全面处理石X村、北XX村、林X村旧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对小雪街道办事处的授权,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无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撤销。

诉讼中房屋遭强拆

虽然律师已经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法律程序,谁曾想孔XX等人的房屋还是遭遇了强制拆除。

在诉讼过程中,曲阜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房屋已经被强拆为由认为本案缺乏法律实益,应驳回起诉。

针对被告的观点,万典律师认为:

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被告以原告房屋被强拆提起本案欠缺法律实益严重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行政行为之诉,在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与被告作出的强拆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均依法享有诉权,且原告对两个行政行为的诉权不能因为房屋的灭失而丧失。

被告关于原告房屋已经被强拆提起本案之诉欠缺实益的答辩理由严重错误,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其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在作出违法强拆行为来否定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权严重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胜诉: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以“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名义向原告孔XX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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