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谭文胜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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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录音可否为证?
更新时间:2011-10-17
  【事件起因】 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原互不相识,后因为双方子女谈恋爱逐步成为朋友。在双方子女恋爱期间,刘某以给儿子购房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共两万元。事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由于在借款过程中,两人都是以口头形式达成,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刘某对借款一事坚决予以否认。为此,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人证和录音证据。庭审中,刘某虽对二位证人陪同王某到自己家索款的事实和录音资料中自己的言语予以认可,但坚称是王某要求自己为他筹钱。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来看,被告认可了原告在证人的陪同下索款的事实;另外,从被告认可的录音资料中刘某自己的言语内容、语气分析,被告欠款的事实能够予以反映。被告称录音资料中反映的是原告向自己借钱,与刘某认可的原告索款事实和自己在录音资料中的言语意思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在录音资料和当事人及证人所反映的事实基础上,运用逻辑规则,认定被告与原告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判令刘某归还王某所借款项两万元。

  【律师点评】(重庆谭文胜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人在债务形成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留下债权凭证即借条,特别是亲戚或自家人之间的借款,感觉要债务人出具借条好像面子上过不去,要来条子有损感情,还有相信债务人会诚信按期归还,所以就没有要债务人书写借条。然而,有的债务人在双方有矛盾后就以没有借条为由否认债务的存在,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害。当出现这种情况后债权人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收集债务人确实欠钱这方面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欠条是书证,当书证没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应当围绕其他证据来收集,平常易于收集的证据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王某就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去收债时邀请了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同时对收债过程进行了录音(注意:录音不可剪辑),因在收债的过程中刘某没有防范,在事实面前没有否认,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否认债务时,王某就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来佐证债权客观存在,而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而刘某否认债务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刘某不能举出证据来证明债务不存在的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刘某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即归还王某借款两万元。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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