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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不予赔偿,为原告追回损失
更新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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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22日03时45分许,王**驾驶甘LS****号小型轿车(载:姜**)沿花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王公路13km+550m处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路左,驶出路东路面,撞于路东路边行道树,致王**、姜**受伤,树木损坏,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同日04时25分许,慕**驾驶陕551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临时牌照)沿花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王公路13km+550m处路段时,又与肇事后头东南尾西北停放于路东路边的甘S7****号小型轿车发生二次碰撞,致王**、姜**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镇原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天,因该院无法进行手术,又转至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54286.5元(被告王**已垫付4000元,被告慕**已垫付10000元)。原告出院后经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本次事故受伤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限114天,护理期限86天。

本次事故经**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王**在第一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姜**无事故责任。被告**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被告王**无事故责任,并出具了第6227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全额赔偿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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