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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已知释放时间,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更新时间:2019-10-25

被告人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截止到2019年11月1日届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X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X的上诉后,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受理重审案件后,再次组织开庭审理,此时,距离其刑期届满只有12天的时间。

本案在庭审时,做为辩护律师,在被告人X认罪认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这种案件的庭审和辩护都是走过场,因为刑期即将届满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可能从轻出发了。但是,做为辩护律师,却不能有一丝的马虎和松懈。

首先,就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具有自首情节予以重点说明,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同时,根据庭前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时,其对被害人与其一起饮酒后发生了争执一节,做为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另外,本案庭审时,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为8个月,但是至开庭时,被告人X已经实际超过了8个月的羁押期。对此,做为本案的辩护律师认为,既然量刑意见为8个月,那么,现在实际的羁押期已超期(2019年1月2日被刑拘,重审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因此,做为辩护律师,当庭为被告人X申请了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后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判决被告人X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其实在辩护时,做为辩护律师已经知晓了结果更改可能性微乎其微的结局。但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却是责无旁贷。

因此,看似波澜不惊的庭审,仍然要深挖细节,体现出激烈的辩护内容,即使结果更改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仍要完成辩护的实质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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