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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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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顺故意伤害案被判无罪
更新时间:2009-11-17

刘江顺故意伤害案被判无罪

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渔民刘江顺被控用船浆打伤被害人(自诉人)寇某,致寇某轻伤。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刘江顺逮捕。其亲属委托曹哲华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律师经查阅卷宗、现场调查,为刘江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自诉人指控其轻伤后果为被告人所致,证据不确实充分。第二,指控被告的犯罪工具是“船浆”,无足够证据证实。第三,诉称被被告人打伤后,“当即昏倒在地,血流如注”,根本与事实不符。本案缺乏罪证,而且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内,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所以,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作出无罪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刘江顺无罪。至此,被关押了100天的刘江顺被无罪释放。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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