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德菊律师
吉林省-长春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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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办学协议
更新时间:2011-10-15
人个办学协议

合伙人(甲方):***,男,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联系电话:*********
合伙人(乙方):***,女,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联系电话:**************
合伙人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普通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名称:"虹桥"儿童潜能教育开发中心。
第二条 主要经营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广场附近(写清具体的地址)。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儿童潜能教育的开发、教学推广及运用。
第四条 合伙的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经营。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学校的工商登记及学校成立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总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一)甲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0万元。
乙方分别以现金和劳务两种方式,现金出资,人民币10万元,经双方协议以劳务出资(教学经验)39万元,确因开发项目的规模进展情况需要继续出资的,由甲方继续现金出资,乙方的劳务出资相应增加,始终保持甲方占出资额51%、乙方占出资额的49%。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保证足额出资。
(三)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办校经营期间产生的"品牌效应"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终止时,"品牌"的归属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如转让该"品牌",所得转让费用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分配,如合伙人一方继续拥有学样该"品牌",则应对另一方按双方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1、学校成立第一整年度算起,按学年为结算单位,扣除学校正常运转费用后利润的60%用于返还投资双方本金(包括乙方的劳务出资)。
2、本金返还按甲乙双方初始投入比例折算。利润的剩余40%作为甲乙双方的分红。甲乙双方各按分红的50%分成。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直至本金返还完毕。 本金返还完毕后,学校以后收益扣除本年度的成本及预留20%的学校后续发展费用外,甲乙双方按50%分成。
3、合伙人所创办学校运行正常后,如需发展第二学区,则甲方按60%、乙方按40%承担筹建费用。收益各按原50%分成。以后新建学区以此类推。
(二)债务承担:学校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金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发生变化、校舍问题、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其他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学校事务:
1、学校财务设专人管理,设立统一账号,财务支出由各合伙人共同签字,捺右手食指手印,方能报销,没有各合伙人的签字无效。
2、学校制定的相关的规章制度须经各合伙人审议、通过,并在全校员工中公示、确认。
3、学校招收各类用工人员应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学校负责人,其权限为:
  1、负责教学以外的工作,订立学校事务的相关合同,
  2、对学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3、对外开展业务,负责学校的宣传、招生工作。
  4、决定学校的财务支出,支付学校的合法债务。
5、经合伙人协商,学校正式成立后,不支付校长津贴。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为学校负责人,其权限为:
1、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决定课程体系、编制教材,提供教学方法;
2、负责组建学校师资队伍,决定教学人员的聘用和解除,订立教学人员的劳动合同;
3、确定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
4、负责学校品牌效应的推广和实施。
5、经合伙人协商,学校正式成立后,每月支付3000元校长津贴。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①学样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②对于因学样事务的开消在500元以内的财务支出,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但在当月财务结算前必须告知其他合伙人,并与当月入财务账,过月自行承担。
  ③学校对外招收教师,应事先通知各合伙人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为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一)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二)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文字以印刷体为准,每一页下方均各合伙人签名、印章,手写、无签字、印章无效。
  (五)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印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的签名、印章指合伙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及右手食指的捺手印为准,缺一无效。
 
合伙人甲方:  (手印) 合伙人甲方:  (手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 张德菊律师 电话:1315952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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