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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北海系列抢劫上诉案后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11-12-27
广西高级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北海系列抢劫上诉案
现再次发回北海中院重审
作者:庞信祥律师(2011-10-15)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到3月,广西北海市接连发生五起抢劫案:
一、1月8日晚,杨贵崇在北海市西藏路中皇花园西侧围墙的小路旁用摩托车搭客过程中,被歹徒抢劫致死;
二、1月10日晚,卢栋德在北海市用摩托车搭客到达北京路万科花园附近的地方时被歹徒抢劫;
三、2月3日晚,林梁斌在用摩托车搭客到北海市合浦县城325国道德英饲料厂有限公司门前时被歹徒抢劫;(北海中院一审后排除)
四、3月19日晚,马海涛在用摩托车搭客到北海市四川南路与站前路交界处往西的百合花园工地一平房时被歹徒抢劫致死;
五、3月29日晚11时许,陈建海在用摩托车搭客到北京路与站前路交界处往东九中大门附近路段时被歹徒抢劫;(北海中院重审后排除)
犯罪嫌疑人陈虎于2007年6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8月4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庞宗祥于2007年8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抓获,8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勋于200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

审理情况:
2008年10月23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31号一审判决,认定庞宗祥犯第一、二、四、五宗罪,排除了第三起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庞宗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法院。2009年8月4日,广西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178号裁定,发回北海市中院重审;
2010年4月30日,北海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55号判决,排除了第五宗罪,但仍然认定庞宗祥犯第一、二、四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5月6日,庞宗祥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广西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机关在上诉期间经过补充侦查后,广西高级法院原定于2011年10月19日上午9点开始开庭审理,但因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仍在开庭审理,北海法院警力不足,故延期至10月27日开庭。现又因北海中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仍然开庭,故高院通知再次延期至11月23日开庭审理抢劫上诉案。
根据被告人陈虎、庞宗祥均称遭到刑讯逼供的供述及提供的线索,广西高院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1年10月14日已依法通知北海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开庭时到北海中院刑事审判庭接受合议庭和辩护律师询问,并与被告人当庭对质,高院要求辩护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积极协助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确保被告人不冤不枉不纵。
本律师将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最新消息:高院经开庭审理后,近日作出裁定,发回北海中院重新审理。

注:
两院三部于2010年6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刑事审判的新创举,可以更好地杜绝冤假错案,目前仍然是在尝试阶段,已有个别法院启动了这一程序。广西高院将在审理陈虎、庞宗祥抢劫上诉案中,在北海启动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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