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房产,以135万元的价格卖予李某,后廊坊市人民政府出台限购政策,明确规定了限购范围,李某因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非廊坊市本地户籍,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100万元购房款。
律师观点: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购房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李某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返还李某购房款100万元,但因房产交付后李某已经占有使用房产达一年之久,故李某应给付李某某8万元的补偿费用。宣判后李某与李某某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