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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嬛菁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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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劳动权利应受保护
更新时间:2011-10-14
案情:
张某于2007年进入上海市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2月止,2008年6月,张某在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卡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  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2009年2月,该企业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张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愿意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找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范嬛菁律师求助,范律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保留与其的劳动关系。
经过庭审调查辩论,仲裁委裁决企业保留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意见: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范嬛菁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是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个月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规定,本案中张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了,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应当与张某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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