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振律师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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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9-10-15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向被告交付8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2018年3月25日结算时以8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了10个月的利息,共计出具960000元的借条。

但是事后,被告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建议:民借借贷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否则其合法权益将难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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