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嘉民一(民)初字第**8号
案件事实:
2003年7月21日在嘉定区曹安路于田路口甲方车牌为沪B/**62的小货车从后面撞上乙方车牌为苏A/E***2的小客车,使乙方车辆毁损。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上述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结果为甲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事故责任。后交警支队对事故赔偿进行调解,但甲方却采取回避的态度。2003年8月5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调查经过:
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车辆信息;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事故情况;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核。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乙方无过错,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法院进行调解,由甲方赔偿乙方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
办案心得:交通事故案件办理中,如果车辆和司机同时受到伤害的,案件要分别起诉。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