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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慧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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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9-10-08

被告夏某某分别在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23日在原告余某某处借款20000元、8000元、3000元。并在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余某某现金20000元贰万圆整。借款人:夏某某……2017.12.1”。2018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余某某现金6000元(陆仟圆整)。借款人:夏某某……2017.12.2”。原告庭审陈述书写该借条的时间是2018年7月9日,被告将落款时间书写为2017年12月2日。被告夏某某陈述原告所述属实。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从2018.7.9号开始最低还款¥:2500元(贰仟伍佰圆整),2018.12.30号还完。总计:26000元(贰万陆仟圆整)。”原告庭审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20000元月利息为400元,超过一个月利息为500元,之后借款的11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夏某某对此无异议。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陆续归还了4000元借款,尚欠原告借款22000元。

当事人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余某某借款22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夏某某负担。

根据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其实还款日期还是很重要的。一旦约定了还款的日期,你再预期未还的话,那么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就会从还款日期开始计算,日子越长违约金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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