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官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5月26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借款合计8万元,原告于今年九月起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因为本案不是传统的借贷纠纷,属于通过支付宝进行的借贷,所以在提交证据的时候,就涉及到更多。本案中,原告提供《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原告支付宝转账流水记录、支付宝披露信息、被告电话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法院当庭质证和审查属实,才给予采信。
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不管采用的是哪种方式,必要的书面证据或者电子转账凭证都需要保留,这是对我们利益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