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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买房成祸事!房主见财起意。
更新时间:2019-09-23

为了孩子上学,张某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

2016年5月10日,张某通过房产中介与王先生于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50万元,定金10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

首付款180万元于同年7月26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若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时为了少交税费,双方约定办理“高贷低过”网签手续,先以450万办理网签,获得银行批贷后,再撤销该网签。以300万元的房屋价款办理网签,缴纳税款办理过户。

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个“阴阳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价款150万元。

合同签订之后,张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王女士配合张某办理了网签,张某获得银行批贷后,房产中介向住建委申请撤销网签。

但当张某要求王先生配合办理第二次网签时,王先生以“阴阳合同”不合法为由予以拒绝,要求张某全款纳税,并要求张某支付首付款。

张某认为若全款纳税,会极大加重自己买房的成本,双方有些僵持不下。

但考虑到阴阳合同确实不合法,张某最终决定以450万房款缴纳税费。

经过沟通,张某于2016年9月8日向王先生转账支付了180万元的首付款。

然后张某要求王先生于2016年10月15日到税务机关配合办理交税,但王先生并无回复,所以张某认为王先生不会如期赴约。

当天王先生到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张某之后,短信告知因张某没有完成交税。

之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一审法院以因网签处于撤销状态,买卖双方无法交税及办理后续手续、张某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房屋总价款20%,即90万元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张某十分憋屈,明明自己已经同意全款交税,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况且房子已经涨了100多万,自己不仅房子买不成,还要倒贴90万。

于是在心灰意冷之际,张某找到天津市安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冲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二审。

马冲律师发现,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装修装饰总价款为150万元,但房屋只是普通装修且只有普通家用电器,双方明显协商一致才达成“阴阳合同”。


因房屋价值上涨,卖方违反诚信拒绝配合办理网签。

但“阴阳合同”确实违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阴阳合同”条款。

张某通过短信、电话明确告知王先生以全款进行交税,并支付了首付款。

但王先生收取首付款之后,并不配合办理交税、过户,所以是王先生没有依约履行合同。

况且网签虽然处于申请撤销状态,但双方可以把这个网签撤销后,再办理新的网签,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基础。

一审法院仅以网签处于撤销状态就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以补充协议为由要求张某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的是:

“除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及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张某虽然迟延支付首付款,但《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迟延付款每日按照迟延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而不是房屋总价款的20%。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90万元违约金,既过高又没有合同依据。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马冲律师的诉讼意见,认为合同并没有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违约金判罚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通过这个案例,马冲律师提醒大家,二手房买卖设置阴阳合同条款风险很高。

同时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双方造成极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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