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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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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
更新时间:2011-10-0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2762号


原告:王娟,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新纪元国际广场1501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新纪元国际广场1501号。

被告高劲柏,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126弄5号。

被告陈大连,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37号。

委托代理人:宋洪云 上海浦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光空 上海浦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王娟诉被告高劲柏、陈大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被告高劲柏骑被告陈大边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至四平路、中山北二路附近,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被诊断为左面部皮肤擦伤,双膝表皮擦伤,双膝关节损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高劲柏负事故全部责任。爱交警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娟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三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二个月。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 医疗费人民币4801.50元,交通费102元,衣物费500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鉴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大连于2011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王娟医治费,交通费,物损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二、 原告王娟今后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陈大连、高劲柏无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大连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5月2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后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 萍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马威

书记员: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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