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办得真漂亮
山东江河海律师所于海峰律师一纸上书惊动了最高法院!消息传到青岛第一面粉厂,上千名职工无不为之振奋。于海峰律师的这一果断上书,不仅使青岛第一面粉厂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也是于海峰律师成为传奇人物。当《青岛晚报》以一个整版篇幅将这一事实经过披露后,于海峰律师一时间成为岛城的新闻人物。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抵债车不抵债
黑龙江肇东市粮油食品商场与青岛面粉一厂是多年的业务伙伴。至1992年4月,双方核对账目,商场尚欠面粉厂22.7万元未还,遂签了一份“还款协议”称:所欠款当月底还一半,当年6月底全部还清,若商场违约未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向面粉厂付违约金。但是,直到1993年11月,商场仍欠面粉厂16万元。面粉厂遂再次派人赴肇东讨债。
在肇东,面粉厂的人员与商场经理周旋几日后,该经理便提出以车抵债的方案来。说商场有一部丰田面包车,可折价为26.7万元。面粉厂人员打电话向王崇诗厂长做了汇报。王崇诗考虑到这家商场欠款已久,还款能力差,而且厂里也需要一不面包车,便同意先草签一份协议,带车开会青岛后再最后盖章生效。于是,双方草签了一份以车抵债的协议书。协议还约定抵债后的余款仍有面粉厂供给商场面粉相抵。协议的最后一款是“此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993年12月26日,肇东粮油食品商场的经理亲自开着那辆丰田面包车,来到青岛。王崇诗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与他见了面。经理递上有关车辆转户所需的文件,并拿出那份一车抵债的协议书,请王厂长加盖公章,协议就算正式生效了。
王崇诗接过协议书,看了看上面的条款说:“汽车不是件小东西,该做多少价我也没个数。你先住下,明天咱们一起找内行专家给评估一下,好吗?”这位经理见状也无奈,只得答应下来。
第二天近中午时,王崇诗接到这位经理从济南打来的长途电话。这位经理在电话里打着哈哈,说是“顺便”到济南办理一笔业务。王崇诗问他什麽时候回青岛,他在电话那头哼哼唧唧地说不清楚。王崇诗心头泛起一层阴影,他隐约感觉到这里头有些不对头。
“那末,你在济南一办完业务,请尽快返回青岛,咱们把车的是最后办好。”王崇诗沉甸甸的给对方撂下几句。
“好、好,我一办完事就马上回去。”
然而,这位经理自此一别便无影无踪。王崇诗见事有蹊跷,便与于海峰商量。于海峰建议先发一公函给商场。说明对方车辆作价数额难以认可,以车抵债不能成交,以为今后凭证,并请青岛市汽车交易市场技术专家对面包车进行了评估。
评估提出了三项意义:1.该车已行使8年,里程表仅为11万公里,怀疑里程表已调换;2.该车发动机与原车不符;3.该车属交通事故车辆,损伤较重:大架和仪表盘变形,减震弹簧钢板与原车不符,转向不灵活。结论:“现有价格最多6万元。”
卖车抵债说至26.7万元,买车收债经评估仅值6万元,中间竟差了20多万元。这样的“买卖”明摆着连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没有。面粉一厂提出不要车还是还钱。多次催讨无信,便决定诉诸法律。
一场官司由此而起。
该案原告成了被告
1994年12月9日,青岛面粉一厂委托于海峰、张力律师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递上了诉讼状。1995年3月2日,四方法院有关人员已买好车票,准备去肇东市粮油商场送达传票,对方法院却已来了送达人。一直传票放在了王崇诗的案头。
王崇诗懵住了:我本是讨债得原告,怎麽一下子竟变成了欠债的被告了呢?他急急请来于海峰、张力。两位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提出:申请“管辖异议”——按有关法规规定,经济案件的管辖应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因此,此案依法应由四方法院管辖。
3月9日,面粉一厂将“管辖异议申请书”送至肇东法院。按诉讼程序,法院应先解决“管辖权”后才能审理。但肇东法院却置“异议”不理,于3月18日做出缺席判决:(认定已车抵债的协议有笑)青岛面粉一厂给付肇东粮油商场债款10.1万元,加上滞纳金共约12.59万元,诉讼费用3547元由面粉一厂负担。按照这个判决,面粉一厂不仅要付出近13万元,而且还同事丧失了追索欠债和违约金共25万元的权利,两相合计经济损失38万元。
与此同时,四方法院也于3月25日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肇东粮油食品上厂)给付原告货款165129.96元、违约金86188.62元,案件受理费6255元由肇东粮油商场负担。
鉴于肇东法院也立案管辖此案,四方法院并同时报请肇东法院得上级绥化地区中级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肇东法院的判决,并提出有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同时,于、张两律师也先后致函绥化中院和黑龙江省高院、绥化人大、肇东人大和政法委等部门,寻求支持,纠正错案。
两地法院争管辖
为了使一审判决不能无端生效,于海峰律师果断代理青岛面粉一厂向绥化地区中院提起上诉。1995年6月7日,绥化地区中级法院经济庭给青岛面粉一厂发来传票,称将开庭审理此上诉案。于海峰律师急致函绥化中院,再次强调“此案管辖争议未决,涉及实体争议为时过早,请贵院依法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几天后,绥化中院一副厅长打电话给于海峰,说这个案子中院已知肇东法院做的不对,请青岛方面去个人,当面说明白。于海峰便与面粉一厂代表赶赴绥化。7月10日,在绥化中院接待室,这位副厅长行于海峰二人表示:中院已批评了肇东法院,并对该院个别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处于职业敏感,于海峰当面写下了书面意见,请求绥化中院严格按照管辖异议程序办理。
绥化中院却于7月31日,以上诉人面粉一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上诉按“按撤回上诉处理”——实际上即是维持肇东法院的原判。
8月11日下午3点多钟,由一位干练的30多的女法官带队,一行4人走进青岛工商银行李沧区二至行行长办公室。“我们是黑龙江肇东是人民法院的,前来依法执行法庭判决。”女法官说着,递上了介绍信、肇东市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书。执行书上写明:立即冻结青岛第一面粉厂账户12.59万元,并接着办理划拨,将这笔钱给付肇东诗粮油食品商场,支付债务。
来人是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行长知道,在此情况下,他若拒绝办理,对方就可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自己当场拘留,并带回肇东执行拘役甚至服刑半年。但关于这笔款项,青岛有关部门也曾向银行打过招呼,对肇东法院的判决尚有争议,若贸然划走,本地的企业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想到这些,他请来本行会计师,按对方要求办理冻结手续。由于操作上的时间关系,这笔款项当天不能划拨。银行按规定当即通知了青岛面粉一厂,并指出,企业若无正当理由,这笔款久将被划走。
青岛第一面粉厂厂长王崇诗一听到这个消息,立即打电话告知委托律师于海峰。王崇诗感到很气愤: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这笔款子若被划走太冤枉。
最高法院下裁定
王崇诗和于海峰律师来到四方法院。法官也感到此事很棘手。对方是与自己平级的法院。而且是来“强制执行”判决的。从法律上将是无懈可击的。他们青市青岛中级法院,中院也认为无理由出面干涉。在这紧要关头,于海峰提出,可由四方法院给银行出具书面材料,讲明此案有争议,依法不得划拨款项。待请示上级法院后再做处理的意见受到四方法院的认可。
8月12日虽说是周末,肇东法院来人仍电话找到李沧二支行的行长。这位行长明确答复:四方法院已有指示不得划拨,因此,在你们两家法院未有明确指定前,这笔款项只能冻结,不得任何一方划拨。
对方愣了一下后说:“此事一切后果,你也是要负责任的。“几天过去了,对方再无动静。一打听,他们已悄然返回了肇东。显然,他们对此案的是非曲直还是”心中有数“的。
于海峰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异议的申请和四方区法院报请管辖指定的报告,由四方区法院送达青岛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27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出:
“……本案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供方仓库’……故青岛第一面粉厂仓库所在地应为本按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应当指出的是,在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后,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缺席做出实体判决,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部依法予以纠正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黑龙江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肇东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本院指定本案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法院的《通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正的审理市本案有了良好的结果。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