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某女称,我母亲杨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杨某某的父母、配偶已去世,大儿子蓝东去世,小儿子蓝辉在国外。我母亲一直由我照顾,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但社区不同意为杨某某指定监护人。故申请法院指定我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经本所徐凯律师与法院沟通案情,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杨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本院认为,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直系亲属中只有申请人蓝某女与杨某某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且长期赡养杨某某,其对杨某某的情况亦十分了解。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蓝某女行使监护职责最为有利。故申请人蓝某女申请指定其为母亲杨某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蓝某女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及时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帮助当事人和杨某某的生活步向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