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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砖厂未经批准取土烧砖,处罚不能仅针对合伙人之一做出
更新时间:2019-09-19

【摘要】xxx砖厂在易某某与祁某某组织下未经批准在xxxxx村和xx村的土地上取土烧砖。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易某某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7710元。2019613日法院审理认为,xxx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取土属实,但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砖厂合伙承包经营者之一的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被处罚主体错误,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砖厂,未经批准,取土烧砖

一.引言

砖厂未经批准取土烧砖,处罚不能仅针对合伙人之一做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易某某与xx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523行初19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626日,易某某与祁某某合伙承包了x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砖厂。201710月份,xxx砖厂在易某某与祁某某组织下未经批准在xxxxx村和xx村的土地上取土烧砖。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获悉后遂展开调查,认为易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破坏耕作层,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特别严重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后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对易某某作出X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易某某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67710元。易某某不服,遂提起本诉。

三.裁判结果

xxx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取土属实,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有权对该砖厂作出行政处罚,但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砖厂合伙承包经营者之一的易某某作出X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被处罚主体错误,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201961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

2017年626日,原告承包了x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砖厂。20185月,应附近的群众要求,利用厂里机械,帮助群众改造废弃地造田,下层多余的硬质废土由厂里自行拉回作为生产红砖用土,厂方与农户互不补偿任何费用,土地改造完成后交由农户进行当年水稻种植。20188月份,被告所属的土地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知我们改造的废弃地是划归基本农田了,我们这属于故意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原告收到被告【2018】第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896日即向被告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被告拒不履行听证程序,于20181019日被告向原告又下达了X国土资不听字【201801号不受理听证通知书,强行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不仅程序严重违法,并且处罚的依据与鉴定结论和事实严重不符,应当撤销,请求贵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答辩意见:

2018年711日向被答辩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答辩人在15日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201889日向被答辩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两份文书均是直接送达,由被答辩人亲自签收。2018814日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我局依法保障了被答辩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答辩人诉称我局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被答辩人破坏耕地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场勘查、委托第三方测量等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答辩人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答辩人作出处罚决定。我局认定被答辩人违法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罚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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