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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后被拒赔
更新时间:2019-09-05

李某系×××车的车主,于2016年3月28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6年11月8日,李某驾驶×××车从事滴滴顺风车行为,途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时,因眼睛疲倦操作不当,不慎撞向了路边停靠的一辆车,车辆惯性又往前挪移,与前面停靠的两辆车相撞。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了拖车费600元以及三辆车的车辆修理费,共花费33490元。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交强险的财产责任赔偿限额2000元,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首先,本案中李某投保时约定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行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性质,这种改变具有重要性、持续性的状态,并非一时变化,可谓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其次,李某对于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并未依照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且在事故发生当日从0时到4时许持续处于接单营运状态,因眼睛疲倦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可谓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

因此,李某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其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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