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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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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邱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9-09-05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邱某,男,39岁,汉族,甘肃省某县农民。20022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

(一)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被告人邱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提出两点异议:第一,他与刘某讲理时,刘某先砍了他一刀,他才抢了刘某手中的刀砍了张某。第二,是张某“打急”他,他才还手的,否认自己有伤害的故意。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邱某因为先受到张某的伤害,在张某夫妇共同打击的情况下而用刀砍伤张某,他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有自首情节;第二,本案被害人张某欠账不还,对引发本案有相应过错,所以邱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邱某于20031211930分许到张某家索要被拖欠的工钱时,与张某之妻刘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张某见状上前殴打邱某,邱某用张某家的菜刀在张某头部、手部各砍一刀,致张某头部外伤,左手拇指指关节断

裂、屈指功能丧失,无名指运动神经受损、运动功能丧失,小指肌腱断裂。经

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为重伤。

(二)认定犯罪证据查象

1.被害人张某陈述:我于20031119时许与邱某清算账务时,邱某与我的妻子刘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起来我过去在邱某的后背处捣了一拳,又拦腰抱住他,将他推到靠屋门的地方放开他。当我刚放开他,他就用从我妻子手中抢来的菜刀向我头部砍了一刀,我急忙用手去挡,他一刀又砍在了我的手上,后向院中跑去,我一看我左手大拇指断了,血也流了下来就捂住手蹲了下去。2.证人刘某、丁某、王某、高某等人均证实案发当日邱某用菜刀砍伤张某的事实。3.证人苏某证实2003121日晚20时许,其老乡邱某拿着一把菜刀,脸上、胸部都是血来到了他家,他问邱某是怎么了,邱某说是要钱去时让别人给剁了。苏某把刀接下来放在其家门旁的水池上,然后就扶着邱某去报案了4.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邱某的供述,从张某家中提取了邱某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5.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张某头部外伤,左手拇指指关节断裂、屈指功能丧失,无名指运动神经受损、运动功能丧失,小指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为重伤某曾中“是6.被告人邱某对砍伤被害人张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供称,其到张某家去要工钱,张某的妻子唠唠叨叨地骂他,邱某很生气两人便厮打了起来,这时张某也过来抱住了邱某,同时因为张某家进来了好多他的朋友,邱怕他们人多,便先砍伤了张某,逃跑了。

四、判案理由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遇事不能采用合法手段加以解决,持刀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酸会帕里玉器关于被告人邱某所提刘某首先持刀致伤其头部的情节,经查,刘某在侦讯中陈述与邱某发生争执后,用铝铲击打过邱某的头部,现场目击证人王某等人亦未证实刘有该行为,故该情节无法认定但依据邱某的锐器伤势证实,刘某有持锐器打伤邱某的情节,虽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现公安机关已对刘某治安处罚,但该问题不影响邱某犯罪事实及定性的成立。关于被告人邱某所提是张某“打急”了他,他才还手的问题,经查,案发时,张某在“挡架”时曾在邱某后背处击打一拳后并无再次击打的行为,邱某所谓的是某“打急”了他的事实并不存在,故此辩解理由不予支持。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经查,邱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有致伤邱某的行为,张某见状进行阻拦并用拳头击打邱某后背,但张某的行为信息不构成犯罪,且邱某在他人劝解的过程中向张某连砍二刀,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邱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相应过错的辩护理由,符合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某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六、法理解说

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伤害案中,对于一方阻挡另两方的厮打所造成的“挡架”方被厮打方之一打伤致残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就如同本案中张某虽然在“挡架”中曾击打过邱某一拳,但其后并无其他击打行为,而邱某却认为是其遭到张某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措施,持刀致伤“挡架”人张某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是比较多的,如何对这种案例定性,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正当防卫的条件。他某工某爱刀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是说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所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第一,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第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在此首先要正确理解“不法侵害”。由于刑法对此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不法侵害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侵害行为。而在本案中邱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其焦点就在于张某的“挡架”及其在邱某的后背处击打了一拳是否为“不法侵害”。很明显,张某的“挡架”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问题在于张某在邱某后背处击打了一拳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我们认为仅此后背上的一拳并未给邱某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无相应的医学鉴定予以佐证。所以审判机关也正是基于此行为非“不法侵害”而否定邱某对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这种认识的形成虽有赖于分析、推理却并不牵强附会,而且具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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