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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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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 吴某驾车撞人致死案
更新时间:2019-09-05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吴某,男,50岁,汉族,安徽省某县人,个体驾驶员。20013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故意伤害不是事实,我不是故意。李某第二次突然横穿过来,我不想和他们纠缠,而向右打方向开车走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李某酒后拦车要烟要钱,其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被告人吴某为了避开李某的不法侵害而向右打方向致李某倒地受伤,是防卫过当的行为;事情发生后,吴某在路上遇到交警队警,如实告知了事情经过,并称准备去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符合自首情节;被告人昊某平时表现很好,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罚,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视,两次被评为“文明在押人员”,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人。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20013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江阴牌平头柴油货车(牌号皖D00960)从某县桃岭乡返回该县县城梅山,途经S210线69.3km处遇到李某、张某酒后强行拦车要烟要钱,然后被王某等人劝开,当吴某再次发动车时,李某又站在车子左前方,张某站在车子右前方,均双手推着车不让走后张某因抵挡不住车即向右闪开,这时吴某向右猛打方向将李某刮倒,车子左月1日死亡前、后轮将李某左髋关节挤压伤。经治疗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法医鉴李某之死系因被汽车撞击倒地,车轮挤压腹部左侧骨盆处致膀胱破裂、肾脏破定裂,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其各项损失54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某县看守所关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较好,两次被评为“文明在押人员”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1318日晚在钟某家吃饭,李某喝了不少酒,在回厂的路上拦住一辆平头大货车要烟抽师傅不给。经人劝说,师傅又上车开车走,李某继续拦在车前面不叫车走左手抵在车子左侧大灯附近,跟着车子退了三米远,我拉他都拉不走,这时车子速度越来越快,我就闪到路边,车子左侧把李某刮倒后,就开走了。”

2.案发时在现场的证人王某、孙某均证明:318日晚吴某喊王去看看路上有两个人向他要烟,王讲不认识这两个人,可能是附近竹编厂打工的,叫吴某走。吴某去发动车子,那两个人就用手抵车子,车子把两个人朝后抵退有两三米远,后车子加大马力,矮个子(指张某闪到边上来了,这时吴某看矮个子闪开了,就加马力往右边打方向,那高个子就被车刮倒了。后来吴某直接把车子加速开跑了。

3.2001318日晚与李某同桌吃饭的钟某证实:318日李某、张某在钟某家吃晚饭,两人每人喝了半斤酒。

4.某县交警大队执勤二中队出具的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经过及证明,证实在梅南路八公里处遇吴某大货车后,吴承认其当晚开车行至在黄龙时遇两人强行拦车要烟在避让他们时,可能将一人刮伤,准备到县交警大队报案。

5.给付凭证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吴某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4000元。

6.某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吴某在押期间表现情况的介绍”,证实被告人吴某遵守监规,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在押人员”。

7.某县公安局关于对李某损伤鉴定书、死因鉴定一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之死系因被汽车撞击倒地车轮挤压腹部左侧骨盆处致膀胱破裂、肾脏破裂,终破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于200141日死亡

8.某县公安局“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汽车轮胎压痕与皖D00690号江阴牌大货车左前轮、左后轮所形成的压痕种类相同。

9.被告人吴某供述:2001318日晚从桃岭乡送水泥后回家,900

许,途经双河黄龙中学过去一点,有二人手拉手站在路中间拦我的车要烟要钱。我喊来王某夫妇,他们劝解让我开车走在我发动车走时,李某突然横着次

往我车头跑,站在车子左拐处用双手推我车子,我很生气,不想和他们纠缠,想冲过去算了,就往右打方向,看他被带得侧着身子往车子右前方倒下去了,我又赶紧回方向,没停车,继续前进。我心想他被车子左边后轮压着了,心里害怕就不敢停车,准备去报案,结果在路上碰到交警队了。”本不藏点密

四、判案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采取避让措施,是正当防卫,但其在开车避让时明知可能导致被害人受伤,而仍持放任态度,以致发生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的结果,其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在准备去投案的途中遇到公安交警,即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全部履行;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遵守监规,两次被评为“文明在押人员”,说明其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入员长牡钟五、定案结论处是数》和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第63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态和三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

六、法理解说

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也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被告人美某有期徒刑4年。审判机关之所以对被告人吴某作了减轻处罚,其主要事实依据是被告人吴某是在受到本案被害人李某等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了正防卫。但其在实施防卫时造成了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并综合虑被告人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情节,减轻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定性是准确的,量刑也基本上是适当的。颜正确处理此案的前提是要根据本案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如何认定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上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即,第一,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第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们认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仅在防卫限度上有区别,其他条件应无二致,故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应是: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第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第四,必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第五,防卫行为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支过立由,意本案中,作为个体驾驶员的被告人吴某在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时候,突然遭遇酒后强行拦车要烟要钱的李某张某。吴便找来住在公路边的熟人王某夫妇劝解,后发动车子准备走时,李某、张某再次拦车,两人用身体抵着车子不让走。为尽快摆脱李、张的无理纠缠,离开是非之地,吴驾车慢速行驶将二人推后两三米远,车子逐渐加速,车右边的张某向路边闪开后,吴某向右猛打方向盘,将李某撞倒并最终致其受伤并死亡。从案情看,吴某在明知车前有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子发动并逐步加速,还向右猛打方向,他应该清楚他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李某被撞倒受伤的严重后果,但他为了急于离开,而放任了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吴某之所以采取这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意图是想摆脱李某、张某的不法侵害并无伤害李的直接故意。性质来讲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李某、张某当时的不法侵害仅仅是拦车要烟要钱,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迫手段,且当时现场还有王某等人,所以李某、张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并非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构成抢劫罪等),所以吴某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造成了李某受伤进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一种防卫过当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的免责规定应当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在明确了吴某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应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之后,对吴某应适用什么罪名进行处罚呢?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如何定罪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性质的案件,一般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后果和防卫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什么罪。

关于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情况下的罪过形式问题,存在着四种不同意见:1)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他是故意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2)防卫过当都是过失犯罪,这是由防卫的目的决定的,因为防卫的目的是使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对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观上只能是过失;(3)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防卫过当中失手打死侵害人的,构成过失杀人罪;(4)防卫过当多数情况下是过失犯罪,但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防卫会过当而放任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以上观点中第四种观点为通说。我们以为,本案中,行为人虽然防卫过当,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主观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直接故意,但在防卫中对可能会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可能性是有的。因此,对防卫过当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在对防卫过当行为确定罪名时,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定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人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且持放任的态度,但由于伤害过重而导致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过失造成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上所述吴某为摆脱李某、张某的无理纠缠,对行驶的机动车可能会撞倒李某、张某并致伤的后果是明知的,但他持放任态度,很显然,他的主观罪过属间接故意,这一点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也作了阐述。在的部,将189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杀人罪伤害罪

以上分析,我们以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是准的。引用刑法第20条第2款以防卫过当为由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刑4年,量刑也基本适当。公诉机关也是以故意伤害罪指控,公诉人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也阐明吴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检察院、法院的意见是基本致的。这在的

在处理此案时,也有人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本案事实,我们认为吴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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