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出售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名下房屋出售给买方,双方约定于买方新产证办出3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支付尾款人民币100000元,然买方拿到产证后迟迟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尾款。
经律师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尾款,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2019沪0112民初19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