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后,丁某某、丁甲、丁乙结成团伙,并聚集被告人宋某某等4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丁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数十次违法犯罪活动。控方指控,被告人丁甲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被告人丁乙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
【辩护要点】
被告人丁甲、丁乙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要旨】
以丁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丁甲主要负责财务管理事务……丁某某系幕后操纵,丁乙系前台具体操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丁甲、丁乙属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更符合客观事实,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判决被告人丁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