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荣维律师
云南-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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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辩护经验分享
更新时间:2019-08-28
——开设赌场,组织松散,并无证据证明纠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是恶势力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古某某担任某赌博网站代理,直接或间接发展多名代理,并发展多名会员参与赌博,从中获利。控方指控,被告等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古某某等4人犯开设赌场罪,茹某某犯赌博罪。

【辩护要点】

本案的5名被告人仅有两人互相认识,其余都互不认识,这种情况明显与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的犯罪集团所要求的3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这一构成要件不相符。而且,虽然各被告人同在一个赌博网络中实施犯罪,但他们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亦不相符……本案中的各被告人除了赌博外并无证据证实他们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形成了势力,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被告等人不是恶势力。

【裁判要旨】

本案仅有两人互相认识,此种情形与恶势力所要求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这一构成要件不相符。古某某等除了赌博外并无证据证实他们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形成了势力,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古某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法院判决古某某等4人构成开设赌场罪,茹某某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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