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姜超云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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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扉佣关系人身损害案
更新时间:2011-09-30
毛某是一名装修工人,专门从事室内吊顶工作。2009年10月,他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雨花区黎托区谭阳村的新厂房装修工地。在装修工地工作三天后,由于工地移动脚手架一个部件出现问题,导致在站在脚手架上安装吊顶的毛某从近三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从而导致毛某双足根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毛某家人及时委托本律师与公司索赔,但是公司却以该工承包给高某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又与该工地承包人高某协商,但是高某又以该吊顶分包给了吴某为由不承担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后来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清了事实。由于高某在承包访工程时以个人名义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不具备任何资质,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时候,应当与承包人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高某承担赔偿毛某损失的责任,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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