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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云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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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交警总队绿化施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9-30

湖南省交警总队2005年6月与某园林公司签订一份小区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90万元,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合同中却对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又约定了以"按实审计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省交警总队已经支付某园林公司190多万元的工程款。在绿化施工工程结束后,某园林公司以"按实审计结算"为依据,出具了一份600多万元的结算报告。该报告结果与当时签订合同约定的190万元价款相差甚大,省交警总队不服结算报告,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变更设计施工的情况,只愿意支付350万元左右的价款,某园林公司不同意省交警总队的只支付350万元价款的建议。为此,某园林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结果判决省交警总队根据结算报告支付某园林公司600多万元。省交警总队不服,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省交警总队委托本所副主任肖律师与本人作为其二审代理人,通过我们的努力,二审法院判决省交警总队支付某园林公司220万元,包括前期已付的190万元,共计410万元,为省交警总队挽回了200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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