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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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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8-19

裁判要旨: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引致“重婚”的两个婚姻关系,既包括依法成立的登记婚姻,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且无论登记婚姻成立在先,还是事实婚姻成立在先,只要构成重婚,必然引起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19788月,妻子彭某与丈夫陈某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3个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彭某与陈某分居,孩子由彭某负责抚养,双方鲜有联系。后陈某与异性王某相识相恋,陈某称其已与彭某调解离婚,并出具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后于1996年,陈某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收养了一个女儿。20102月,陈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此时,陈某已是茂名当地有名的富豪,他的突然死亡引发了“第一任妻子”彭某与“二任妻子”王某的巨额遗产争夺大战。

2013年,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王某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原因是自己并未与陈某离婚,其从未参与过1995年的离婚调解,更从未收到过调解书,该离婚调解书并未生效。因此,王某陈某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应为无效婚姻。王某答辩称:1.彭某无证据表明与陈某曾经存在婚姻关系;2彭某与陈某早于1995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19955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自己与陈某的结合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婚姻,自己才是陈某的合法妻子。3.因彭某不是陈某的配偶,不符合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故彭某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彭某的起诉。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某与陈某1995年离婚调解书的始作俑者——当时审理本案的某法官已被XX市黄埔区法院判决认定为滥用职权,根据其供述,案件审理当时彭某确实未到庭参与调解,调解书亦未送达给彭某本人,该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申请人彭某与陈某的婚姻是否合法;2.被申请人王某陈某的婚姻是否合法;3.陈某与哪一方的婚姻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彭某与陈某1978年共同生活以来,生育了3个子女,且当地派出所及村民均认为他们是夫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彭某与陈某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彭某有权提起本案。关于焦点2和焦点3陈某持未生效的离婚调解书与王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符合无效婚姻关系当中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陈某婚姻关系无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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