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出轨行为的,实质上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会给另一方及子女带来深重的伤害。因此,即使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并未发现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在离婚后才发现的,无过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