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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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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19

裁判要旨: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列举式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原告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即便不属于前述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但只要其能够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离婚态度坚决的,法院亦可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现随李某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自2013年10月5日分居至今。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李某主张张某与他人通奸存在婚外情的情形,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张某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等网络记录一宗,证明张某存在与他人存在婚外情通奸事实;证据二:张某、李某、孙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书各一份,证明证据一中张某所用QQ号系张某本人使用;证据三:李某申请法院调取,由XX市公安局XX分居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境内旅客同住人信息三份,中国移动缴费发票一份,证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外出开房同住。张某对证据一与证据二均不予认可,认为证据一中的证据来源于虚拟网络,故不能证实该聊天记录是张某本人所聊,张某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二的书面证明,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张某不予认可。证据三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到庭质证,张某拒不到庭质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李某张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通过李某向法庭提交和申请法庭调取的证据来看,张某与其他男性的一些行为超出正常交往范围,对夫妻感情造成较大伤害,加之李某长期对张某婚外情的调查也使得李某张某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经法庭调解数次均未能达和好目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李某要求离婚,一审法院予以准

一审法院判决,准陈李某张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作出处理。

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辛李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不同意离婚。原审仅凭几份无效的聊天记录推定上诉人与其他男性有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的行为,并判决离婚不当。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判决双方离婚,但上诉人的行为均不符合该规定,上诉人和好愿望强烈,原审判决离婚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被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调取XX市公安局XX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境内旅客同住人信息三份、中国移动缴费发票一份,用于证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对该证据,上诉人经原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质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李甲没有带身份证,用上诉人的身份证入住酒店,上诉人不认识李乙,至于为何与其在同一时间入住同一间房,上诉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被上诉人强烈要求离婚,原审准予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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