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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9-08-06

2012年3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物资供应站签订了《声屏障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该项目供应声屏障,后B公司一直未付清货款,直至2013年6月13日双方对账时,B公司仍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整。

2015年7月,B公司接到了法院的传票,C公司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欠款400万元及59万元的利息。

2015年7月21日,该案件开庭,C公司称其与A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对B公司4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并通知了B公司,现在请求法院支持其请求。B公司辩称其确实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但是A公司自2013年6月13日对账后,再未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已丧失了胜诉权,至于债权转让事宜,B公司完全不知晓,在C公司也没有任何能证明通知过B公司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情况下,债权转让对B公司并不发生任何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是否对B公司发生效力难以判断,且在ABC三家公司及法院的协调和B公司积极还款情况下,C公司放弃了利息,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调解协议书,B公司也按照协议书履行了义务,案件终结。

本案焦点就是AC两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对B公司发生效力。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由谁通知怎样通知债务人就成了该条的重点。

首先,应由谁,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通知债务人呢?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其次,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如何通知债务人呢?笔者认为应有债务人的签字确认是最有效的证据。这样的方式很多,可以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下签字表示同意,也可以向债务人送达转让的法律函件并附带债权转让协议。如本案的C公司称己方已向B公司送达法律函件,可是送给谁说不清楚,也没有任何B公司工作人员的签章,才造成了无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也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对B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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