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员工周末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汪正楼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640人
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6年

因为在活动中受伤,有些被认定为工伤,有些没有被认定工伤,这是为什么?看似相同的案子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并非是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而是案子根本就不同。当我们搞明白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后,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案 例】


杨某在某公司装配车间从事操作工。

2017年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到浙江临安旅游,杨某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腘窝囊肿。

2017年11月13日,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1月24日,人社局受理杨某的申请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后提交杨某旅游受伤治疗情况函告、团队境内旅游合同、ASY旅游统计表,其中统计表中包括有员工和员工家属。人社局分别向杨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2018年1月1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同月23日分别向杨某、公司送达。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杨某陈述也有人因为有事情不去旅游。

法院认为,杨某的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人社局根据杨某的申请及公司的举证,经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杨某提出其是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分 析】


一、本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乃“因工而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系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而工作原因则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本案争议在于杨某在旅游时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应从该项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提供一定额度预算经费,公司各部门自行决定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并分别组织前往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活动。员工可以选择在承担家属费用的前提下带家属前往,也可以选择不去。该项活动带有一定的自发、自愿性,并非公司统一的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

所以,杨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

首先,从立法宗旨上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本条为条例的立法宗旨,其保障的对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这里就直接说明了工伤是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作患职业病。

其次,从法律条文上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以上条文,第一项是“因工作原因”,第二项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第三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第四项职业病是因为工作引起,第五项是因工作外出,第六项是因为工作才有上下班的问题。总结各项内容我们发现,每项的重点和共性都是与工作有关,受到伤害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

第十四条是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我们不作讨论。

所以,从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看,认定工伤无论是什么情形最为核心的因素就是工作原因。伤害与工作密切相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在活动中受伤是否为工伤,也要以是否为工伤原因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工作原因扩大到“单位组织的活动”,能够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这一项规定,仍需结合“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不能将所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活动均纳入工作原因。

一般而言,可视为工作原因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当限于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这种理解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也能得到印证。

比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以上规定均强调此类活动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的相关性,与《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核心要素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所以,在活动中受伤认定工伤的核心因素仍然是工伤原因,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应该从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办案札记,谁说劳动争议案件单位一定要赔钱?(附二审代理意见)
0人浏览
办案札记,知名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帮助员工获赔56万
0人浏览
办案札记,一起近两年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0人浏览
办案札记,知名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帮助员工获得162万赔偿
0人浏览
以虚假学历入职,劳动合同有效吗?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