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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红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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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02

遭遇: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与男方立即断绝联系,同时不尊重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的男方的探视权,为了拒绝男方及其家属探视孩子,不顾父子之间的感情,甚至将孩子隐匿转移到其他城市。

为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经协商无果后,男方无奈之下将女方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决心:

诊人间之纷扰;

开止争之处方。


目标:

维护探望婚生子的探望权,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2019年5月22日一审判决——对方上诉——2019年7月19日二审裁定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方再非法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武琼法官


案件结果:

1.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月双周周六上午9时,原告至被告处将孩子接回,周六下午6时原告将孩子送回被告处;

2.被告与孩子常住地若发生变化,被告有义务在地址发生变化后7日内将常住地地址告知原告,双方另行确认探望地点。


本案中对方提出了哪些抗辩意见?

1、我方当事人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2、孩子年龄尚小,已习惯于由外公外婆帮忙照顾。同时由于双方之间矛盾较为激烈,为减少双方矛盾以维护孩子身心健康,探视不宜太过频繁。


我方破解的小技巧:

1、原告一直对孩子以及被告在婚内尽到了关爱的责任,由于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隐匿,原告在寻找多次未果的情况下才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说明原告一直努力想要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2、注重收集并保存重要证据,在被告否认自己将小孩带到内蒙去时,通过提交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而有利的对事实加以证明。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被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C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晚6时由被告B将婚生子送至原告住处,周日晚6时由被告至原告处接回,寒假集中探望10天,暑假集中探望30天。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8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孩子,但是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隐匿住处,隐匿婚生子情况,导致原告现在连孩子有无上幼儿园都不清楚,原告及其家人长时间见不到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不同意原告探望婚生子,因为原告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而且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直接说明过哪一天要探视孩子,不存在被告拒不配合探望,原告对孩子也丝毫没有关心,离婚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给孩子购买过生活用品,虽然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原告一直未将医学出生证提供给被告,导致孩子教育和医疗障碍重重。即使法院判令原告可探视婚生子,每周一次频率过高,同意原告每月探望C一次,周日上午10点至下午6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8日育有一婚生子C。后原、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C归B抚养,A可随时探望孩子。因C探望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目前与C共同居住在其承租的房屋内,如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被告会提前告知原告,另行确认探视地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都应从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考虑到C目前年龄尚小,对母亲依赖程度较大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定探视方式为:原告A每月探视C两次,每月双周周六上午9时,A至B处将C接回,周六下午6时A将C送回B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对C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月双周周六上午9时,A至B处将C接回,周六下午6时A将C送回B处;

二、被告B与C常住地若发生变化,被告B有义务在地址发生变化后7日内将常住地地址告知原告A,双方另行确认探望地点。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办案小结

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涉及到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由双方在离婚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可提起诉讼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

三、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正如本案的判决书中所提到的,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消灭。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1.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结语

若是相互羁绊,不如各奔天涯。

选择离婚,对夫妻双方而言是婚姻经营不善,宣告破裂,对孩子而言则是原生家庭的破碎。

然而,离婚本身不是伤害,离婚过程是恶性还是良性才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渴望自己被爱着。对于孩子而言,最好的爱着他的对象,莫过于与他最浓厚血缘关系的他的爸爸和妈妈。哪怕仅是每月为数不多的探望与关怀,也能唤起孩子内心被爱着的体验。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血缘并不是联系感情的桥梁,日常的相处和陪伴才是。

婚姻破裂,强行阻隔父子情,正是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最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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