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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研究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8-02

某公司、某研究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1民终112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4-09

罗云奇周中瑞郭燕

审理程序: 二审

某公司

被上诉人: 某研究所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甲坤 [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万齐仁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研究所(以下简称某农科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20131028日的某农科所与某开发商(某公司)《结算情况》,该《结算情况》确认某农科所应付某公司7962657.42元,已付金额6065500元,尚欠金额1897157.42元,但该《结算情况》无任何一方签字或盖章。二审审理期间,某农科所称该《结算情况》上落款的这些单位没有权利决定房屋面积的价格,定不了最终的金额,所以都没有盖章。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上诉主张某农科所欠其171149元,依据是20131028日的《结算情况》。本院认为,该《结算情况》上落款的五家单位并未签字、盖章,内容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二审时,某农科所也称双方并未能确定最终的金额,故本院对该《结算情况》不予采信。且根据双方确认,某公司至今未将1200㎡的大楼交给某农科所,双方也未就该1200㎡大楼达成以房抵款协议,某公司要求按该《结算情况》约定的市场价1438.34元㎡冲抵房款,无任何依据,故对某公司要求某农科所给付171149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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