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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生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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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19-08-02

基本事实:案外人杨*伟述称,2014年3月21日,其与被执行人潍坊**织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其为被执行人建造厂房及车间。后因被执行人无力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把涉案厂房及车间抵顶工程欠款。遂,案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申请执行人潍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审理过程:本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后,仔细研究分析了案情、审阅了证据材料。发现《协议书》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倒签的虚假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另外,该《协议书》也没有示明涉案土地上的车间等附属物发生所有权转移。

庭审中,案外人称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涉案财产已经折价给案外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有权请求终止对被执行人地上涉案附属物的执行。但其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因案外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最终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本案涉案土地已由被申请执行人作贷款抵押并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在抵押权实现时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附着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没有经过有关建设部门批准、验收属非法建筑,并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原则,不能对抗已设立的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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