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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拆迁案例: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定的前提基础违法
更新时间:2019-07-23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X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鄂陵律师、刘春兴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赵先生在河南省某县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在此居住多年。2017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因当地建设项目之需,赵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赵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赵先生深知把握维权时机的重要性,决定诉诸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鄂陵律师、刘春兴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办案掠影】

三位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律师调查发现,县政府于2017年8月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前提基础,存在重大违法之处。并且此次房屋征收在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征收程序上也存在多处违法。如县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三位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然而,一审法院认定征收决定中的补偿方式违法,但该违法情形属于瑕疵,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不造成实际影响,这样的裁判形式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于是,律师旋即协助委托人提起上诉。

庭审中,京平律师一一指出了征收决定中的诸多违法之处,如征收行为不具备法定的前提基础、征收决定本身欠缺重大内容、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及其他程序违法等,并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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