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例
原公诉机关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翟丽娜,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079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某地址行驶后,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2mg/100ml。
另认定,被告人李某在被出勤民警查获时,李某及其家属抗拒、阻碍出勤民警依法检查。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笔录,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山东恒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所事故科研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宁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通过辩护律师依据上诉人的委托为其提出上诉,并多次与法官沟通,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判定:上诉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