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钟律师努力,前往对方公司所在地,查询到了对方公司对公账户,并通过诉讼和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对公账户,最终经过协商,对方支付了30多万元运费,我方申请撤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5094号
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 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苏 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3196元,财产保全费2218元,合计5414元,由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