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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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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刘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1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情

原告(本案委托人)2016年向被告一、被告二出借20万,被告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几个月利息后就没有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效诉至法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到执行阶段,被告名下房产均无法顺利变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因其中一个被告被列入失信影响到小孩入学,在执行阶段多次沟通达成执行调解,帮助原告收回本金及部分利息。

二、本案焦点

原告如何顺利拿到判决的本金和利息?

三、一审判决结果

1、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

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四、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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