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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动迁,实际居住人应当得到多少补偿?
更新时间:2019-07-04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的一套公租房动迁,户籍在册8人,王某系实际居住人,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4.57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2.44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房间:22.44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1,797,209.0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为1,016,262.72×80%+304,878.82+679,320.00,其中评估价格为1,016,262.72元、价格补贴为304,878.82元、套型面积补贴为679,320.00元;经认定,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468.40元;补偿方式为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合计款项1,797,209.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含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自购房奖励60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自购房奖励加奖600,000元、自购房一次性补贴100,000元、集体签约奖120,000元、按期搬迁奖30,000元、按期签约奖141,220元,奖励补贴合计1,644,220.00元。现因同住人与承租人对动迁利益分配协商不成,酿至诉争。

律师分析

根据杨浦法院的裁判规则,公租房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自购房奖励、自购房奖励加奖、自购房一次性补贴应按认定人员均分,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装饰装修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及腾空搬迁补贴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或承租人享有。

杨浦法院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3日,杨浦法院按照上述裁判规则进行了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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