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王某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4号楼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75.66平方米。该房屋有两个采光居室,面积分别为16.35平方米和15.88平方米。入住后不久,王某发现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己方楼房的东侧继续修建隶属同一小区的5号楼,该幢楼的建造将会给自己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妨害。为此,王某和其他业主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其采光权,但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直至5号楼竣工。王某认为,被告的建设行为致使其应有的采光权受到严重损害,正常的生活也被严重破坏。并且,根据有关审批证件表明,5号楼原审批为12层,现被告擅自加盖3层,加盖部分应属违法建筑。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遮挡阳光的侵权行为,拆除给己方造成妨害的建筑物,恢复原告享有阳光的状态,并赔偿因违法建筑遮挡阳光所造成的身体健康、居住环境等损害以及房屋贬值的经济损失共计
480000元。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被告建设的
5号楼与原告购买的
4号楼属同一规划设计项目,证件齐全,被告按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从开发角度没有过错和侵权行为。对于
5号楼的规划审批,原文件中确为
12层,但余下加盖部分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建造的
5号楼
12层以下部位的建设手续齐全,但截至案件受理时,有关部门对
5号楼
13层以上部位的规划手续尚在办理中,对被告违法建设问题也在处理过程中。另据采光鉴定报告书结论显示,
5号楼与
4号楼相距
14米,原告大居室冬至日原受光时间为
6时
10分,现受光时间为
0时,大寒日原受光时间为
6时
10分,现受光时间为
0时,被
5号楼遮挡
6时
10分。原告小居室冬至日原受光时间为
2时
40分,现受光时间为
0时,大寒日原受光时间为
2时
40分,现受光时间为
0时,被
5号楼遮挡
2时
40分。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相邻关系。基于鉴定结论,对原告住房造成采光遮挡是由于被告建设
5号楼之行为所致,故被告应当承担侵害原告采光权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建设的
5号楼工程项目
12层以下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证明其建筑的合法性,至于
5号楼
13层以上建筑是否属违法建设,目前尚在有关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中,尚未有最终结论。但目前
5号楼已实际竣工,从有利生产的角度考虑,原告提出的拆除
13层以上建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及范围的确定,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本院结合原告房屋原采光时间及现受损后果等因素,按照受光居室面积酌情确定每平方米赔偿
1000元。原告提出的房屋贬值等损失因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受损害程度,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3223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