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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诉
邓琼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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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丽,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石圆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王某松,男,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石圆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女王某、王某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21日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原被告于2012年03月15日生女儿王某,于2014年06月05日生儿子王某志;两个小孩均在原告家出生,出生后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照顾小孩的生活、学习、身体;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小孩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基本没管没问。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结婚头几年双方感情一般,但最近一两年,被告对原告总是疑神疑鬼,给原告扣上一些莫须有的污点,这一点原告也算忍了;可是被告变本加厉,经常一不顺眼就对原告拳打脚踢,没有收敛的迹象;并且被告自己在外面有外遇。原告对被告已经心死,被告对原告其实也已经心死,只不过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不承认而已。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经过深思熟虑,毅然决然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解除原被告这桩名存实亡,无法维系的婚姻,让双方都得以早日解脱。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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